纪委工作
【规章制度】中共我校建筑与设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点击量:281 日期:2020/07/06 作者:院纪委 编辑:奉天

为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自身建设,完善和规范纪委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促进纪委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纪委委员会议议事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共我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结合学校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要精神;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结合学校学院实际,研究学校党委、纪委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2.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学校纪委和学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及重要精神;结合学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和审批相关制度。

3.研究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专项活动计划、总结。

4.按规定权限决定或取消对学院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或处理

5.审议决定对学院党组织和党员控告、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6.研究决定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等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条 纪委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提议,由纪委书记确定。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于会前1-2天送达各位委员。每次会议的议题应相对集中。除特殊情况,会议不予讨论临时动议。

第三条 纪委委员会会议参加人员为纪委委员,纪委秘书列席,学院有关人员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重大事项或重要工作可邀请党委书记参加。

第四条 纪委委员会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时,由书记委托纪委委员主持。会议必须有超过委员人数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违纪案件、对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

第五条 对于会议讨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明确的结论。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表决根据不同议题和情况,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

第六条 为提高会议效率,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各位委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有关材料和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思考会议议题,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第七条 严格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会议研究违纪案件、对党组织和党员控告、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涉及上述会议内容的有关材料,会后由纪委秘书负责收回。对违犯本条规定者,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纪委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举行一次,如遇重要问题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纪委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学院纪委以会议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发布;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由纪委秘书负责。

第十条 纪委秘书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

第十条 本规则由中共我校建筑与设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我校

建筑与设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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