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工作
【规章制度】建筑与设计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纪律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点击量:308 日期:2020/05/26 作者:院纪委 编辑: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与设计学院纪委监督责任,加强招生工作监督,按照《我校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和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此暂行办法。

一、监督原则

1.落实“三转”要求,突出监督的再监督,发挥纪检专职监督职能,强化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监督。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2.落实教育部、四川省和学校招生监督有关工作要求,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二、监督事项

1.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学校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督促其制定好学院招生简章及招生录取等有关工作方案。

2.督促招生工作人员按照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要求,按照招生工作程序,完成各环节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开展现场监督。加强对招生初试、面试等招生有关环节,如专家邀选、考务人员选用及培训、考务管理、考风考纪、评分登分、安全保密、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监督,加强廉政提醒,防范廉政风险。

4.按照监督权限,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工作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落实“一案双查”。

5.按照受理权限,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的问题的投诉和举报,按照程序,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三、纪律要求

1.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对复试全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学院纪律委员会设立巡视小组巡视复试现场和考场。

2.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凡与参加复试考生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益相关的人员,不得参与复试有关的工作;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学校及学院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严禁泄露招生保密事项及纪律审查等有关情况。

3.实行工作报告制度。监督工作人员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工作组报告。

4.监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强化自我监督,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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